由於兩岸經貿交流頻繁,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投資或工作者日趨增多,渠等長期身處大陸,離鄉背井,因不耐寂寞與誘惑,抑或為尋求生理與心理慰藉,導致「包二奶」的現象日盛,除造成嚴重的家庭問題,甚至還逐漸衍生難解的後遺症。台灣地區人民在彼岸之非婚生子女,初步估計至2005年底已超過五萬人,顯見問題之嚴重性,「包二奶」不僅可能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也會危害既有婚姻基礎。
何謂「包二奶」?
所謂「包二奶」並非專有的法律名詞,一般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過提供金錢等手段,較為長期地與一女性同居保持性關係的行動;也就是說,「包二奶」的特性,係男方已有「配偶」,並與另一女子「同居」。早期港商普遍在大陸內地金屋藏嬌,兩岸往來日趨熱絡之後,台商也積極加入「包二奶」的行列。
包二奶不再無法可管-重婚者必須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1. 重婚罪:
大陸在二○○一年通過修改大陸《婚姻法》的決定,「包二奶」的行為不再是無法可管。大陸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設有關於「重婚罪」之規定,凡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依《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另依大陸《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未提出控告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綜上所述,可以瞭解重婚在大陸地區屬公訴罪,台商在大陸若有重婚享「齊人之福」的情事,在台之元配除可隔海促請大陸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透過公權力協助偵辦,相關機關亦可主動出擊,台商切不可再心存僥倖。
2. 民事賠償:
除此之外,重婚者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大陸《婚姻法》不僅規定重婚之後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且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後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交由當事人協定處理,若協定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其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前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跨海通姦行為仍受台灣法院管轄
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年底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台商在彼岸之通姦行為,縱行為地在大陸地區,且此行為在大陸未構成犯罪;但台灣地區法院對台商在大陸地區之通姦案件,基於保障原配觀念,仍具有管轄權並得加以處罰。
台灣修改民事訴訟法保障在台元配的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台灣的「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即可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避免對方惡意遺棄,及透過脫產等方式迴避應負的贍養費、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同時,新法也大幅放寬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額,規定在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原因請求假扣押時,法院僅得要求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以保障夫或妻之中經濟狀況較差者。
這樣的立法,被戲稱為是「反包二奶」條款,因為部份台商在大陸另結新歡,不僅對台灣的元配不聞不問,甚至還依據大陸法律「分居三年者得提出離婚聲請」的規定,惡意遺棄元配。在過去,在台配偶除必須等判決確定才能扣押財產,導致丈夫往往在訴訟過程就完成脫產;且由於法院對聲請假扣押的條件過嚴,至少都會要求元配提出聲請金額三分之一以上的擔保,導致以持家為業的元配無力負擔。透過本次的修法,在某種程度上當可解決婚姻弱勢一方長期受困於對方脫產而一籌莫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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